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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0:57  浏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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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可以随意延迟试用期吗?
案情简介:薛某于2015年5月10日入职海口某公司研发部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薛某入职两个月后,用人单位觉得薛某表现不理想,在未经薛某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再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并在2015年9月1日以薛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薛某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5日,薛某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5年8月9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差额。2015年11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定,认为薛某的试用期应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用人单位决定延长试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试用期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向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的,延长的试用期视为试用期满后合同履行期的一部分。
本案中,薛某的试用期应于2015年8月9日结束,用人单位在薛某试用期结束后,以薛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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