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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收的联系是什么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2023-04-21 07:00  浏览:30
1. 税法基本原理1.1.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1.1.1. 特点及范围

1.1.1.1. 实体法

1.1.1.1.1. 特点:一税一法;税收要素固定范围:货物劳务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1.1.1.2. 程序法

1.1.1.2.1. 特点: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范围: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务稽查程序

1.1.2. 税收实体法要素

1.1.2.1. 纳税义务人

1.1.2.1.1. 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1.1.2.1.2. 相关概念

1.1.2.1.2.1. 负税人

1.1.2.1.2.1.1. 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1.1.2.1.2.1.2. 现实中,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1.1.2.1.2.1.3. 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通常是不一致的,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通常是一致的。

1.1.2.1.2.2. 代扣代缴义务人

1.1.2.1.2.2.1. 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1.1.2.1.2.3. 代收代缴义务人

1.1.2.1.2.3.1. 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零售商品。

1.1.2.1.2.4. 代征代缴义务人

1.1.2.1.2.4.1. 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1.1.2.1.2.5. 纳税单位

1.1.2.1.2.5.1. 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1.1.2.2. 课税对象

1.1.2.2.1. 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1.1.2.2.2. 重要作用: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1.1.2.2.3. 相关概念

1.1.2.2.3.1. 计税依据

1.1.2.2.3.1.1. 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

1.1.2.2.3.1.2.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1.1.2.2.3.1.3.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所得额;而车船税的课税对象是车辆、船舶,计税依据是辆、整备质量、艇身长度、净吨位。

1.1.2.2.3.2. 税源

1.1.2.2.3.2.1. 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1.1.2.2.3.2.2. 税源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但对于大多数税种而言,税源和课税对象并不一致。

1.1.2.2.3.3. 税目

1.1.2.2.3.3.1.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1.1.2.2.3.3.2.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1.1.2.2.3.3.3. 分类

1.1.2.2.3.3.3.1. 列举税目

1.1.2.2.3.3.3.1.1. 细列举,如小汽车

1.1.2.2.3.3.3.1.2. 粗列举,如鞭炮焰火

1.1.2.2.3.3.3.2. 概括税目

1.1.2.2.3.3.3.2.1. 大概括,如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1.2.2.3.3.3.2.2. 小概括,如其他酒

1.1.2.3. 税率

1.1.2.3.1.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1.1.2.3.2. 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1.2.3.3. 我国现行税率

1.1.2.3.3.1. 比例税率

1.1.2.3.3.1.1. 产品比例税率

1.1.2.3.3.1.1.1. 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小汽车等

1.1.2.3.3.1.2. 行业比例税率

1.1.2.3.3.1.2.1. 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

1.1.2.3.3.1.3.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1.2.3.3.1.3.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3.3.1.4.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1.1.2.3.3.1.4.1. 契税

1.1.2.3.3.2. 超额累进税率

1.1.2.3.3.2.1. 体现税收负担纵向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等。

1.1.2.3.3.3. 超率累进税率

1.1.2.3.3.3.1. 土地增值税

1.1.2.3.3.4. 定额税率

1.1.2.3.3.4.1.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1.2.3.3.4.1.1.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1.1.2.3.3.4.2.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1.1.2.3.3.4.2.1. 车船税等

1.1.2.3.4. 其他形式的税率

1.1.2.3.4.1. 名义税率

1.1.2.3.4.1.1. 税法规定的税率

1.1.2.3.4.2. 实际税率

1.1.2.3.4.2.1.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计税依据实际数额

1.1.2.3.4.3. 边际税率

1.1.2.3.4.3.1. 边际税率=Δ税额÷Δ收入

1.1.2.3.4.4. 平均税率

1.1.2.3.4.4.1.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1.1.2.3.4.5. 零税率

1.1.2.3.4.5.1.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须缴纳税款。

1.1.2.3.4.6. 负税率

1.1.2.3.4.6.1.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1.1.2.4. 减免税

1.1.2.4.1. 基本形式

1.1.2.4.1.1. 税基式减免

1.1.2.4.1.1.1. 特点: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1.1.2.4.1.1.2. 具体表现

1.1.2.4.1.1.2.1. 起征点

1.1.2.4.1.1.2.2. 免征额

1.1.2.4.1.1.2.3. 项目扣除

1.1.2.4.1.1.2.4. 跨期结转

1.1.2.4.1.2. 税率式减免

1.1.2.4.1.2.1. 特点: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在货物劳务税中运用的最多。

1.1.2.4.1.2.2. 具体表现

1.1.2.4.1.2.2.1. 重新确定税率

1.1.2.4.1.2.2.2. 选用其他税率

1.1.2.4.1.3. 税额式减免

1.1.2.4.1.3.1. 特点: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范围最窄。

1.1.2.4.1.3.2. 具体表现

1.1.2.4.1.3.2.1. 全部免征

1.1.2.4.1.3.2.2. 减半征收

1.1.2.4.1.3.2.3. 核定减免率

1.1.2.4.1.3.2.4. 抵免税额

1.1.2.4.1.3.2.5. 另定减征税额

1.1.2.4.2. 分类

1.1.2.4.2.1. 法定减免

1.1.2.4.2.1.1.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1.1.2.4.2.2. 临时减免

1.1.2.4.2.2.1.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1.1.2.4.2.3. 特定减免

1.1.2.4.2.3.1.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限期和有限期两种,大多为有限期。

1.1.2.5. 税收附加与加成

1.1.2.5.1. 加重税负的措施

1.1.2.5.2. 税收附加

1.1.2.5.2.1. 也称地方附加,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1.1.2.5.3. 税收加成

1.1.2.5.3.1. 是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1.1.2.5.3.2. 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过多的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1.1.2.6. 纳税环节

1.1.2.6.1. 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1.1.2.6.2.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1.2.6.3.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车辆购置税、资源税。

1.1.2.6.4. 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增值税。

1.1.2.7. 纳税期限

1.1.2.7.1. 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1.1.2.7.2. 形式

1.1.2.7.2.1. 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

1.1.2.7.2.2. 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

1.1.2.7.2.3.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7.3. 采用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课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

1.1.3. 税收程序法

1.1.3.1. 作用

1.1.3.1.1.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4)提高执法效率

1.1.3.2. 主要制度

1.1.3.2.1.

(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

1.1.3.2.2. 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都体现了公正的原则。

1.1.3.2.3. 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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