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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后公司能再次启用试用期吗 海口职工社保代理 海口社保代交
2021-04-28 15:15  浏览:28
 

 

小李一直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前不久,小李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人事通知她:“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小李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小李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医药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小李感到很不服气,特地问小编:续签劳动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合理吗?

 

应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理论上讲,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不能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虽然公司认为小李的岗位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医药公司和小李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其实,公司给小李升了职,如果在新岗位中小李的确表现不合格,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培训提升其管理能力,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调岗或者安排原岗位,而不是一辞了之的简单做法,毕竟,小李在做销售工作的时候还是很优秀的不是?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AAA信用等级”企业等荣誉,任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等社会职务。

 

骏伯人力集团自2003年成立以来,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事外包解决方案,是中国唯一网点覆盖中国大陆31省市、全广东21地市的人力资源外包属地化管理平台。

 

18年以来,众多政府机构、企事业团体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我们,由我们专业团队代为办理人员录用、档案管理、社保代缴、发放工资、个税申报、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我们这样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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