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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不能有的四种行为 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2023-04-12 06:32  浏览:26

铲屎官不能有的四种行为 打官司的那些事儿?近年来,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为“家人”和“朋友”,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伤人、买卖等纠纷,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那么,养宠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几起涉宠物纠纷案件作出提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铲屎官不能有的四种行为 打官司的那些事儿?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铲屎官不能有的四种行为 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铲屎官不能有的四种行为 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为“家人”和“朋友”,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伤人、买卖等纠纷,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那么,养宠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几起涉宠物纠纷案件作出提示。

两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 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在公园帮其遛狗时,其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住。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打架,她拉架的时候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首先,事情起因为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邓女士宠物医药费8200元。

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 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舒先生通过微信在汤先生处订下一只英短猫,购猫款16500元,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该猫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合意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发送给了舒先生。接到小猫后,舒先生发现猫患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舒先生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拉稀,汤先生回复称是猫粮导致并保证没有别的问题。不放心的舒先生遂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患有猫瘟。在此过程中,汤先生承诺出问题可退款。但当猫瘟病情确诊后,其立即将舒先生电话拉黑,微信也不回。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购猫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舒先生购猫时,汤先生承诺猫无健康问题,但舒先生购买后当日即发现猫有健康问题,后续又发现猫有其他问题,并为此支出就医费用,汤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舒先生有权要求汤先生退还购猫款并支付就医费用,同时舒先生应将涉案小猫退还汤先生。关于舒先生的其他诉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 服务方被判赔偿

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的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汪先生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寄养期间,汪先生从赵女士处得知,其中一条金毛犬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他认为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汪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损失。

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让她退还寄养费用。自己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带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掩埋了。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先生与赵女士之间形成口头协议合同,赵女士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现虽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故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观察思考

爱宠有“道” 依法维权

近年来,昌平区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经统计,宠物饲养者承担全责案件68件。二是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线上交易仅有商家单方的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买家掌握信息不对称,选定拟购宠物后容易被商家“偷梁换柱”,通过“以次充好”谋取利益。三是个人寄养占比高。朋友、亲属之间或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寻找的个人之间发生的宠物寄养纠纷多发,双方以口头约定为主。四是受害人维权举证困难。当事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

生活中,小区遛狗不牵绳遭遇狗咬狗、电梯内宠物猫乱窜致乘客受伤等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法官提示,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权人则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伤情、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法官提示,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消费者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 帆 吴鹏莹 牟文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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