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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不交吉房屋咨询来电咨询 拍卖房腾房请律师摩天大楼小说结局
2024-02-24 10:54  浏览:50
7分钟前 广州天河区不交吉房屋咨询来电咨询 拍卖房腾房请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经查,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起诉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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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装修交楼的房屋,装修不满意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有无约定收楼条件,一般开发商都不会在合同里约定装修标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虽然约定精装修标准交楼,但开发商又规定了要先毛坯收楼才开始装修,相当于变更了收楼标准。终购房者不满意装修质量,认定不能拒绝收楼。

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某主张黄卖家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认为,对于交付涉案房屋的标准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房屋交付标准涉及以下两方面:一是房屋须办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使用证明材料,人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地产(住宅)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二是符合睿某花园交楼标准(精装修)。因金某已同意毛坯收楼,且其提出的32条验收意见并未涉及房屋精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关于精装修交楼标准的约定,故认定涉案房屋符合上述两个标准,金某所主张房屋存装修质量问题,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金某拒绝收楼,应视为黄卖家公司已在2015年11月2日按标准交楼,驳回金某要求逾期交楼的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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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买卖未经抵z押权人同意的;

(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四)房屋被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七)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优先购买权的;

(八)违反政z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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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发现小区未来不通地铁能退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非常难。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之前有宣传或承诺小区未来会通地铁,而且距离、位置等要比较确定才可以。因为小区外的环境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地铁、小区附近有墓地、有高压线、各种大型配套等),都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之前有承诺。比如买家主张不通地铁要求解除合同,那就需要证明之前有问过有没有地铁,开发商有承诺有地铁。如果是开发商有印宣传单,则光是写“地铁附近”还不行,必须证明地铁距离。事实上开发商一般都不会写清楚地铁距离,只会模糊地写“地铁大盘”之类的。所以能否退房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宣传行为的问题。原告诉称被告公示的地铁规划与公布的地铁线路规划不一致。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提供的惠州市住建局公布的《惠州市城市××交通线网规划》是2016年12月审查通过的,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1月16日惠州市住建局发布了《惠州市城市××交通线网规划》调整方案。上述两个方案均属于公开发布的文件,被告对该信息的掌握不存在优势地位,被告依据后公布的调整方案对楼盘进行推广宣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存在宣传行为,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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