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
总则
1.0.1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
,使用防火涂料保护钢结构,提高其耐火极限,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订本规范。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及构筑物钢结构防火保护涂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条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应用,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及其他现行规定。
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有装饰要求的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及以下时,宜选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三、露天钢结构,应选用适合室外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2.0.5条 用于保护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应不含石棉,不用苯类溶剂,在施工干燥后应没有刺激性气味;不腐蚀钢材,在预定的使用期内须保持其性能。
钢结构防火工程验收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包括消防监督部门在内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检测项目与方法如下:
1、用目视法检测涂料品种与颜色,与选用的样品相对比。
2、用目视法检测涂层颜色及漏涂和裂缝情况,用0.75~1kg榔头轻击涂层检测其强度等,用1m直尺检测涂层平整度。
3、按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检测涂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