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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需提交材料咨询欢迎来电 专办继承案件的律师安志杰女友
2024-01-01 01:09  浏览: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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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生前已经过户给孙子还能要求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遗产是人去世时遗漏的财产才叫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讲房产过户给他人,不管什么原因过户,都已经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继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但该房屋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过户给了二儿子的孙子,大女儿认为父亲是被强迫过户的,不应该算数,但继承案件不审理是否强迫过户,只审查是否是去世时的财产,终驳回大女儿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父与阮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为刘大女与刘二儿,刘父于2018年10月27日报,刘二儿于2021年7月31日报,刘二儿生前与张二儿媳结婚并生育儿子刘二孙。本案刘大女起诉诉请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503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刘父所有并由刘大女与阮母继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与刘二孙签订了关于503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登记为刘二孙。刘大女起诉要求确认刘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503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经被其配偶阮母处置并变更登记至其孙子刘二孙名下,该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变更为刘二孙,故刘大女要求确权并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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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案件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书节选: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合法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拆迁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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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清楚遗产情况,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公开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留下多栋宅基地房收租,父亲生女儿和三女儿管理遗产。四儿子起诉公开租金情况,就二女儿和三女儿半年公开一次。

书节选:

认为,李父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李二女、李三儿为广州市海珠区XXXX1、3号和大塘村XXXX5、6号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XX20、22号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收取租金及收益,并按照顺序开支。李二女、李三儿系李父的遗产管理人,且在中表示一直在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故其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履行职责。考虑到遗产的数量较多,管理工作比较琐碎,酌情确定李二女、李三儿每半年向李四儿公布一次涉案遗产收入开支情况,上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当年9月1日前公布,下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第二年3月1日前公布。如李四儿对公布的收入开支情况不认可,并因此产生纠纷的,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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