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有加建,还能起诉合同有效或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同法官处理可能不同,有的法官会针对有证部分进行合同效,有的法官直接以房屋违建,驳回原告起诉,不进行任何处理。只能说,有风险,看运气。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有证部分,同村村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证部分不处理。
书节选:
认为,涉案房屋在1994年建设,之后于1995年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该证对所建设的1至5层合法性予以确认。梁卖家与梁买家均为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现梁买家出示《房产权转让正明书》,载梁卖家将涉案房屋其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梁买家,卢某虽对梁卖家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房产权转让正明书》予以采信,并对《房产权转让正明书》中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证所载范围的至5层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房产权转让正明书》所涉及第6至7层建筑物,因尚未有相关行政部门对该两层房屋的产权合法性的认定,故梁买家应待该两层房屋的产权合法性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暂不予调处。
关于过户登记,因涉案宅基地房屋与宅基地证载范围不一致,且梁买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可以办理宅基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应由梁买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于梁买家要求办理宅基地房屋过户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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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去世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资金来源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足以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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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年前就被查处违建但未拆除,要征收了能再拆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5年前就被进行查处了,但一直未拆。后面房屋要征收了,镇再要求拆除违建,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冯某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于2015年6月在*****号东侧地块擅自建造涉案房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冯某在被白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然继续建成一栋七层建筑,相关职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效制止建设。白云局虽然于2015年7月已对涉案房屋查处,责令被上诉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在随后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益。而且,被上诉人表示其位于*****号的房屋亦被强制拆除,已无其他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系其住宅。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将对被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亦不宜支持。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违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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