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家办发[2014] 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期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执行(守法)报告等填报工作。承诺整改的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核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因排污单位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配合环保的部门修改完善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获取排污许可证的,后果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以下变动的,请直接选择重新申请,同样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有如下内容需变更的,可在延续申请中一并修改,包括:
(一)基本信息变更(法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