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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咨询承诺守信 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李白的好友
2023-10-18 01:25  浏览:52
5分钟前 广州海珠区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咨询承诺守信 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亲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起诉。认为村委会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旧的宅基地房已经拆掉了,发生争议还能打官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房屋已经拆掉了,新建了房屋,那么就不能打官司了,会以新建房屋没有报建,违建为由不予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仍然对新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二审认为房屋因改建已经丧失相互返还的基础了,改判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判项。

书节选:

首先,案涉《见证书》签署于1999年9月21日,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管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案涉《见证书》约定内容为伍卖家向马买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产权,而马买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当事人签署《见证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审认定该《见证书》无效,合法正确。

其次,伍卖家将房屋转让予马买家,马买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二十多年,并进行了改建,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纠纷,共同构建诚信和谐新农村。原房屋因改建已丧失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基础,伍卖家亦在一审中撤回要求马买家腾空房屋返还的请求,一审判处伍卖家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差额损失,实质上是对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但该处理缺乏事实及当事人诉请依据,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改维持确认《见证书》无效的,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房屋差额损失107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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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宅基房买卖无效纠纷中,能同时判合同无效和驳回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方法真是不停在变化。一般请求都有确认合同无效,腾房,赔偿这3个请求,有的法官裁定整个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有的法官在一个里合同无效,再驳回其他请求。有的法官同时出两份法律文书,一份裁定书,对腾房和赔偿的请求不予受理,一份书,对合同无效的请求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上诉认为一个案件中不能又出又出裁定,二审就说了:没有哪个法条规定不能这样。真是人才。

书节选:

关于詹买家上诉认为在一个案件中既认定黄卖家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同时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属于程序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卖家在本案中主张确认涉案合同的效力及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符合《民事》的规定,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因涉案房屋存在未办理报建手续,而该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调处范围,且合法性认定和处理直接涉及到房屋能否归还、损失如何赔偿等,故一审将部分诉请驳回起诉,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再行主张,并无不当。至于,詹买家提、认为一审裁定仅裁定驳回部分请求不当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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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起诉确认公证的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说来是不可以的,公证只是公证双方签字的真实性,并不代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实践中不同法官操作不同,有的法官会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无效,有的法官就认定不属于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裁定驳回起诉。

书节选: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因此,李卖家主张撤销公证书中关于《赠与合同》条、第三条中关于“李卖家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号的宅基地份额赠与给李卖家”的该部分内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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