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义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zheng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zheng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yi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zheng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代理会计公司的设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就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员工不少于3人
(3)主管代理会计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ye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专职员工
(4)有健全的代理会计业务内部规范。代理收费公司设立程序:申请代理收费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书,附上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员工会计员工资格证书,主管代理收费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ye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专ye员工在本机构专ye员工书面约定
(4)代理收费业务内部规范。审查机关审查代理收费资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天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过期不通知的,应当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补充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