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写了几份赠与协议或遗嘱处分房屋,哪份为准呢?
张静律师解答:以后一份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1996年立遗嘱说房子全给大儿子,2010年又与大儿子签订赠与合同说房子给一半产权给大儿子,终认定大儿子只有一半产权。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的,但是《典》颁布后,确认了后一份遗嘱效力,公证遗嘱丧失了效力上的优先性。这样规定更能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能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的变化。
书节选:
关于黄某要求拓某公司及深圳市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将广州××号某大厦B幢16E房过户至其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的问题。虽然胡某在1996年11月1日立下《遗嘱书》,表示在其之后,将被拆迁房屋交由黄某一人继承。1996年11月4日,合某公司与胡某、黄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回迁产权证的名称变更,由原产权人胡某改为黄某”,但胡某在2010年10月29日与黄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只表示将涉案房屋的1/2产权份额赠与给黄某,即胡某在现有后的证据《赠与合同》中改变了原将涉案房屋全部交由黄某继承的意思表示,故黄某要求拓某公司及深圳市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将广州某大厦某房全部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审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祖屋被某个子女拆旧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因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继承。某一个子女拆旧建新了,势必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应当赔偿。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如原告需举证证明祖屋的价值,这样才能赔偿金额,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没法评估价值的,部分法官可能会酌情一个金额。另外很多此类案件已经过了3年时效,也无法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几个儿子知情且还帮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迁,一下子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几个儿子就起诉,认为自己也有份。就认为从拆房到现在已5年,过了3年时效,驳回其他几个儿子要求赔偿的请求。
书节选: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均确认案涉某号宅基地在马前妻去世时均已建有相应祖屋及附属物,相关祖屋及附属物即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亦可被认定为马前妻的遗产,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祖屋及附属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马前妻的遗产已实际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实际是基于其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损毁而生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次,庭审中何某5陈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别被拆旧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间,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属亦有参与提供劳务,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会回来,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此确认,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实是知悉的,从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显然已过时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保险可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分很多中,有的保险权益可以继承,有的不可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不可或缺性。投保人的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大概有以下情况:
1. 对于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因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对于保险费未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保险合同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即一旦投保人,则剩余的保险费无需再行支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此类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而解除,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4. 部分保险合同不禁止变更投保人,此时,投保人的继承可协商一致或根据遗嘱变更投保人,如无法协商一致,亦无相关遗嘱,导致投保人无法变更,保险合同因此解除的,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