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压力容器
(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 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