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储罐注意事项
1.储存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严禁在罐区吸烟,明火和取暖,并将火源带入罐区。
2.储存易l燃,易l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应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对储罐进行大修之前,必须切断与储罐相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且必须完成设备移交程序
4.储罐内部介质用完后,应关闭进,出口阀门或盲板,并切断与之相连的管道和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截止标志。
a) 储罐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工程设计资质乙级 (含)以上的设计资质,第Ⅱ、Ⅲ类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l级设计资质;储罐用户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b) 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包括设计图样、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
6.2 设计条件
设计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方提出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操作/设计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公称容积、操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设计压力(正压和负压)、设计温度;
b) 储罐类型及结构参数,包括直径、高度;
c) 介质组分及特性;
5.1.4 绘制排板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底边缘板沿罐底半径方向的尺寸不得700mm。中幅板的宽度不得1000mm,长度不得2000mm;
2 固定顶任意相邻焊缝的间距不得200mm;
3 各圈壁板的纵向焊缝宜向同一方向逐圈错开,其间距为板长的1/3,且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