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等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规范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1.提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的培训工作。
2.明确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地市完全配备考试所必备的场地、设施及人员等,满足考试要求。对推荐的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省局负责全省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考试工作量较小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组织库建设和更新完善,对“考核平台”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对各地《规则》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