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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13:38  浏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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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偏偏发生了工伤,公司能终止合同吗?
陈红姑系江苏达一公司员工,2014年7月16日公司与陈红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为陈红姑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8日,陈红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被送至市中医医院治疗。
2017年2月9日,陈红姑所受的事故伤害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陈红姑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7年3月6日陈红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5月5日公司因陈红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陈红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陈红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至2017年5月5日。
2017年6月24日,陈红姑所受之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
陈红姑提交了一份2017年5月26日医院出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认为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5月5日至6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以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红姑停工留薪期工资5941.43元,对于陈红姑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陈红姑不服,提起诉讼。
高院裁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属法定事由,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
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而有关情形并未消失时,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公司与陈红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公司亦未解除与陈红姑之间的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系因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本案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陈红姑关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陈红姑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陈红姑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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