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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1:30  浏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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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件名称:上诉人北京宜刚鞋业有限公司、邢台鑫杰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亚军劳动争议一案
案件号:(2019)京03民终9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协商免除。鑫杰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梁亚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宜刚鞋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明知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违法用工,属于共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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