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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梅州社保费用:企业部分874.34元,个人部分397.4元。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辞职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2014年2月19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但公司直到2015年4月起才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3月3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申请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
2021年4月8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欠付工资为由,再次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在2021年4月10日签收了该申请书。
随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普罗科公司应否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对其离职理由进行合理调整。李某于2021年4月8日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欠付工资为由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系对其2021年3月31日离职理由的变更,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0日解除。公司曾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公司之后依法缴纳,如未补缴此前的社保,就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关系解除理由的合理调整,并不影响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多年前未缴纳社保,即便后期依法缴纳了社保,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局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补缴社保;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且无法补缴而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也可另行追偿。
当然我们也要提醒劳动者,辞职程序不是走过场,辞职理由将成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尽量慎重使用“因个人原因”这样的理由提出离职。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的Hr行业经验!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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