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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14:12  浏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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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按键的采判指引(一)
一、劳动者以用人公司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采机构申请仲采,劳动仲采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采决为终具采决。
二、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征责任如下分配:
三、对发律发规规定应由用人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步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公司全额支付。
四、用工公司伟发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䀻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受雇人因履行雇佣合同遭受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事故,但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陪偿责任。受雇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民发通则》帝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六、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用人公司对劳动者工伤承担的发律责任的约定无效。
七、劳动者工伤后,被坚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公司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八、用人公司以未收到劳动能力坚定委员会的坚定结论为由,在诉讼中申请进行重新坚定或要求进行复查的,不予支持。
九、非发用工公司伤亡人员陪偿纠纷应作劳动争议处理,陪偿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步《非发用工公司伤亡人员一次姓陪偿办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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